为加强校园110指挥中心的管理,规范监控录像的查阅、使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监控录像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监控录像资料不得外泄。
二、校园110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未经许可,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参观、采访。
三、监控资料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将校园110的视频监控资料进行调阅、刻录、拷贝、散布和销毁。
四、校园110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办理程序如下:
(一)校内部门或个人
因工作需要查看监控录像资料,需填写“黄冈师范学院校园110监控录像调取审批表”,经保卫部(处)(处)长签字同意后,由保卫部(处)治安科工作人员陪同到校园110进行查看。涉及学生丢失物品或被盗的情况,治安科长审批即可。
(二)校外单位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办案、取证,需要查看学校监控录像资料,需出示相关证件,填写“黄冈师范学校园110监控录像调取审批表”,经保卫部(处)长同意后,由保卫部(处)治安科工作人员陪同查看;
2、校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申请查看监控录像资料,如遇特殊情况(立案侦察)需要查看的,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调取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函),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填写“黄冈师范学院校园110监控录像调取审批表”,经保卫部(处)长签字同意后,由保卫部(处)治安科工作人员陪同到校园110指挥中心进行查看。
五、凡查看的录像资料,监控中心工作人员都应把查看的具体时间和情况进行记录,以备以后查阅。
六、监控录像资料一般不得外借、拷贝,如遇特殊情况须借用、拷贝监控录像资料的,必须经保卫部(处)长签字批准,监控中心同时做好借用登记。
七、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实施。
二0一八年十月
黄冈师范学院保卫部(处) 湖北省黄冈市新港二路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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