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黄冈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本办法所指摩托车指汽油或者柴油机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师范学院校园内使用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降低上下课(班)、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时段人群聚集高峰期带来的交通安全风险,提倡校园内绿色出行。按照“控总量、减增量、去存量”原则,采取合理、有序管理措施,逐步控制、减少校园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总量,确保校园交通秩序安全稳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保卫部(处)负责组织监督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各单位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部(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
(二)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处置电动车充电安全隐患;
(三)做好本单位区域范围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保障通行顺畅、有序;
(四)协助保卫部(处)做好其他车辆整治工作。
第三章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第七条 校内教职工(含合作单位)自购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按照规定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证照手续,严禁无证、无牌驾驶行为。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在规定的过渡期终止后,学生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按照规定悬挂车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车牌。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和教职工摩托车应按照规定在保卫部(处)办理登记备案,并张贴统一校园通行标识。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的材料。车辆使用人因离职或转让车辆的,应提前对校园通行标识牌进行注销。
第十条 校内驾驶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增强风险意识,摩托车应按照规定投保相关保险,提倡电动自行车(绿牌)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黄牌、蓝牌)依法必须购买保险。
第十一条 没有校园通行证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章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三条 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并靠道路右侧行驶,驾驶人应戴安全头盔。
第十四条 经过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通过校内人行天桥时应下车推行。
第十五条 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遇到陡坡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十六条 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
第十七条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第十八条 车辆在指定停车位顺向有序停放,禁止在公共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带、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乱停乱放、随意占道、堵塞消防通道等。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统一在充电桩充电,严禁在楼栋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池(电瓶)带入楼栋内充电。
第二十条 校园严禁以下驾驶行为:
(一)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双手脱把或多人搭载、载物等驾驶行为;
(三)驾驶中接打电话驾驶行为;
(四)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
(五)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园内从事载客营运、外卖营运。
第二十二条 车主长期搁置未用的电动自行车应及时处理,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由保卫部(处)统一集中清理、停放3 个月,经公示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处罚制度,以六个月作为一个计分周期(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计分周期内满分为10分,计分周期届满累积记分清零。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部(处)将进行记分处罚。
(一)出现下列违规行为每次扣除1分:
1、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或借用给学生在校内骑行;
2、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违规载人。
(二)出现下列违规行为每次扣除2分:
1、不遵守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2、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3、在校园内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三)出现下列违规行为每次扣除3分:
1、驾驶中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
2、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在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
(四)出现下列违规行为每次扣除10分,并取消通行授权,所在单位需对当事人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
2、非法从事载客营运;
3、饮酒、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4、私拉电线充电。
5、冲闯道闸、车速过快、拒不服从交通安全管理的。
(五)一个周期内扣分累积5 分,将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进行教育;扣分累积10分,将没收车辆标识、取消通行授权。如需继续使用,在下一周期内重新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或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违反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超标、改装和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保卫部(处)将协助交管部门依法处理。提供、售卖、伪造校园通行标识的,保卫部(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冈师范学院保卫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