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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1-15浏览次数:244

黄冈师范学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维护教工生活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教职工在校内教工生活区的住房,教职工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房屋出租行为中出租人是治安责任人,应对承租人有充分的了解,并掌握其基本情况,是否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记录,确保不将房屋出租给各类违法犯罪人员。

三、出租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黄冈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协议书》,《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保证书》并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配合、服从学校保卫部(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等部门管理和检查;

五、出租人和承租人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六、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七、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八、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不在承租房屋内进行非法传销、宣传邪教或组织非法团体活动;

(七)承租期间不得在宿舍区内饲养家禽、宠物等,有污染环境以及影响教工正常生活的行为;

(八)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采取停止水、电等保障,责令房主立即终止出租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房主承担。

十一、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住房出租的教职工,将由纪委、人事、保卫、后基和所在单位等部门进行查实认定。经认定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