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机动车辆通行、停放、收费管理,保护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着“方便师生、严格管理”原则,规范车辆通行停放秩序,严格控制无关车辆进入校园。学校设立了门禁与机动车收费管理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自动识别和电子计时收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通行、停放、服务收费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冈师范学院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校园包括黄冈师范学院各教学区和职工宿舍区)
二、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进校机动车辆实行授权准入管理。学校师生员工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车辆电子标签注册(车辆信息登记审核、录入系统),获得通行和停放授权,进出校园时门禁系统电子自动识别、不停车通行进入;外来车辆进校门实行门禁系统自动计时,出校门计时收费放行。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从指定的校门出入(货车从西大门、西三门进出,避开高峰期,限定时间、限定路段行驶),并服从门卫管理。
第七条 校园限速1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禁止学车、练车;划定的区域内(教学、公寓等)禁止车辆通行。
三、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未明确划定泊车位的地点临时停车,应以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为基本原则。
第九条 下列道路及地点禁止停放车辆:
(一)校内主干道(设置禁停标志的)。
(二)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人行道。
(三)图书馆、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学生公寓等进出通道。
(四)其它妨碍交通通行的地方。
第十条 因施工、维修等工作(公务)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车辆,应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车辆通行。
四、机动车辆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车辆进入校园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简称停车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使用国家税务票据,在合适范围内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收费车辆范围及标准
(一)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长期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其它车辆,经申请并缴纳校园资源占用费后,可授权通行停放。其它与学校无教学和业务往来的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授权。
缴纳费用标准如下:
1、学校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动车辆,可由教职工指定其中一台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其他车辆按年度收取停车费360元。
2、工作地点在校内的外单位车辆、与学校有长期教学和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车辆,采取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中小型车辆每车每月缴纳30元,全年缴纳360元;大型车辆每车每月缴纳60元,全年缴纳720元。
3、长期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的小型车辆,每车每月缴纳30元,全年360元。
(二)临时来校车辆在进校门时实行门禁计时,出门时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辆每小时缴纳3元,大型车辆每小时缴纳5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同校区进出停车30分钟内免收费用;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中、小型车辆最高缴纳20元,大型车辆最高缴纳5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大、中、小型车辆认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北校区待门禁道闸系统完善后再执行收费管理)
2、临时来校办理公务、走访的机动车辆,由相关接待单位到学校财务处领取《接待票》,车辆出校时凭《接待票》放行,一车一票,入校后24小时内有效。
3、除师生员工预约外,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内。
第十三条 授权免费车辆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合同工申请小型车辆通行授权(车主须为其本人或配偶)。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留学生)及来学校培训进修的学员可以凭学生证、驾驶证、行车证申请一辆小型车辆通行授权(车主须为其本人)。
(三)校内公务车。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考试屏蔽车、邮政专用车、市政工程抢险车、环卫车、殡葬车等)。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通行、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新能源汽车等;
(六)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七)经学校办公室核准的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等会议或活动的车辆。
五、缴费管理
第十四条 费用缴纳
(一)申请办理授权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按上述规定持保卫处开具的缴费单到学校财务处或其指定的地点(刷卡终端)缴费,并持回执到保卫处办理通行授权手续。
(二)临时来校机动车进校时自助门禁计时,出门时按计时缴费,并领取收费税务票据。
第十五条 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六、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车辆在资格审查中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车主,学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缴相关费用。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其具体情节:情节轻微者,保卫处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者,保卫处采取取消通行授权、禁止车辆入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保卫处依规采取贴单警告、限制车辆移动(锁车)并接受教育、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拖车等措施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证及其他可疑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扣处理。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所有校内授权通行车辆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的7月份为年度注册时间。年度注册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保卫处应对车辆信息进行复核,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