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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6-03浏览次数:312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改善消防条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第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校内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知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对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实行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和党委负责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卫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等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八)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学生宿舍管理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教学学院和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服务部门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业主单位和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供电线路、配送电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教学学院全面履行学生在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的主体责任,与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在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负责留学生公寓、外籍教师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体育学院负责体育(运动)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与釆购招标管理处负责所属仓库和出租门店(含电信运营商、金融单位、超市)和快递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场地、房屋禁止对外出租、出借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危险品等经营活动;学校单位出租、出借房屋和场地的,相关各方的单位或个人负消防安全的全部责任;校内各单位外聘人员居住校内的,由聘用单位和当事人负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住宅区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居民个人负责,学校教职工住宅区公共区域由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校内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或用工单位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图书馆、教学楼、体育场(馆)、学术交流中心、校史馆、档案馆、标本馆、美术馆、工程中心、实训基地、实验楼、实验室、陶艺实验室、计算机房、校内医院、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易燃易爆品使用储存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等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设置防火、易燃易爆安全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应严格遵守《黄冈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提前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并经学校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值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相邻几个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应明确消防责任人,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消防系统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加强检查、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配套的消防栓、消防管道等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门聘请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卫部门每年应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公共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管,预防、制止违规充电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中有关消防设施的设计和验收,由校内单位和保卫部门负责。

校内各类施工、动火作业应向保卫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证、动火证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与消防有关的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室、食堂、体育运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出借学校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借用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 、出借方负责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所有公共楼栋内及草皮、树林绿化地带禁止使用明火,楼栋周围禁止焚烧废物垃圾,禁止在校内任何区域点放孔明灯。

(二)禁止在容易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报批,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绝对安全。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室)场所禁止携带火种、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灾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四)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在非重点部位场所进行焊接、切割动用明火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护,确保安全。

(五)校内举行大型活动燃放焰火、烟花爆竹,按“谁燃放、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人应制定周密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选择空旷的地点燃放。

(六)学生宿舍、其他集体宿舍的楼梯、楼道、楼顶不准燃烧废纸垃圾,寝室内不准点蚊香、点蜡烛、使用明火炉等。

(七)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应严格加强安全用电管理,规范流程,对供电设施、电器设备与线路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国有资产与釆购招投标管理处应加强全校电梯的安全管理,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电梯的安全使用。

(九)禁止违章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校内超市、门店禁止销售“热得快”。因教学、科研、生产、工作需要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应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做到人离断电。

(十)学生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各教学学院应经常性的开展对所属学生寝室的检查、督查,并积极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及时收缴各种禁止使用的电热器具。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供电设施、电源线路,严禁在校内公用电源线路上私自接电。对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查处。

(十二)学校各单位对可能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电气装置的接地或接零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做好防雷、防漏电、防静电保护措施。

(十三)各教职工家庭应严格加强对电烤火炉、电热壶、燃气灶等家用电器、燃气具的管理,做到人走电断、阀门关闭。禁止违规接电用电。

(十四)学校各单位、各家庭进行室内改造或装修,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电源线路改造须经学校供电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从事有关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或“禁止吸烟”等明显标志。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进入公共场所。

(四)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由购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明品名、数量、用途、购买人、管理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保卫部门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购买、使用。

(五)对剧毒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措施。

(六)凡遇热、受潮、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做好防自燃、防爆炸、防泄漏事故的工作。

(七)使用危险化学品,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实验室负责人监管,领(使)用人对其使用过程的安全负责。对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等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实验,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八)对盛装剧毒药品的容器、废药、残渣、余液等,不得随意丢弃、销毁或转让,处理前必须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按国家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九)校内各单位和用户在使用液化气、管道天然气、汽油、柴油等燃气、燃油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对气瓶、管道、锅炉灶具进行灌装、拆卸、修理,残渣、废液等不得随意倾倒。

(十)学校范围内超市、商店、摊点等,禁止经营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六条 建筑、装修、维修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验收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核、监督与管理,未经审批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施工和投入使用。

(二)建筑室内大型改造、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按法定程序报批、验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建筑室内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或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四)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工程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监管,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管理

(一)新建楼房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按消防设计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工程,不得埋压、拆除、损坏、圈占原有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学校各单位应加强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完整。非灭火需要,禁止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保卫部门应经常开展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指导、督促校内各单位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做好常规消防设施器材检查、配备工作。

(四)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在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所属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落实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维修和消防控制室管理责任。

(五)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经营、承包单位和商业门面等,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按要求配齐消防灭火器材。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冈师范学院各校区、教职工住宅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可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黄冈师范学院

二○一九年五月